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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护企】湖南检察机关“检察护企”暨“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4-06-18  作者:  新闻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甲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恶意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恶意囤积抢注商标 滥用诉权 检察建议书 依法处以罚款 商标宣告无效


    【要旨】

    对于没有合理理由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一定数量的商标,没有进行真实的使用,意图在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时提起诉讼,获取赔偿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对恶意诉讼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基本案情】

    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甲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11类商品种类上申请注册了“乙”商标,并于2022年取得相关商标证书。甲公司以“乙”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出资在广东省珠海市成立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7日,甲公司及其注册成立的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乙公司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其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100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打击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活动期间,收到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涉嫌恶意诉讼的举报线索。经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依职权受理该案。后经调查走访、数据比对、查阅案卷等大量调查工作,认为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乙”商标,再以乙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巨额赔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23年9月13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恶意诉讼行为依法判决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向乙公司发出建议函,建议其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可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及时对其他被抢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3年12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认定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当庭裁定驳回起诉,并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同时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沟通协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某某装备”等72件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在案件办理同时,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加强惩治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工作合作备忘录》,加强打击防范力度和溯源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由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对原告恶意诉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处罚,系湖南省法检依法合力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第一案,并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商标领域的恶意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诉讼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破坏公平正当竞争。对于尚在诉讼程序中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防止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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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护企】湖南检察机关“检察护企”暨“三高四新·法治护航”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4-06-18  作者: 

    甲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恶意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恶意囤积抢注商标 滥用诉权 检察建议书 依法处以罚款 商标宣告无效


    【要旨】

    对于没有合理理由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一定数量的商标,没有进行真实的使用,意图在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时提起诉讼,获取赔偿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对恶意诉讼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基本案情】

    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甲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11类商品种类上申请注册了“乙”商标,并于2022年取得相关商标证书。甲公司以“乙”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出资在广东省珠海市成立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7日,甲公司及其注册成立的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乙公司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其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乙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1000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打击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活动期间,收到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涉嫌恶意诉讼的举报线索。经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依职权受理该案。后经调查走访、数据比对、查阅案卷等大量调查工作,认为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乙”商标,再以乙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巨额赔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23年9月13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恶意诉讼行为依法判决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向乙公司发出建议函,建议其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可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及时对其他被抢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3年12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认定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当庭裁定驳回起诉,并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同时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沟通协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某某装备”等72件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在案件办理同时,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加强惩治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工作合作备忘录》,加强打击防范力度和溯源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由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对原告恶意诉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处罚,系湖南省法检依法合力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第一案,并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商标领域的恶意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诉讼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破坏公平正当竞争。对于尚在诉讼程序中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防止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