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恶意诉讼监督案
恶意囤积抢注商标 滥用诉权 检察建议书 依法处以罚款 商标宣告无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打击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活动期间,收到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涉嫌恶意诉讼的举报线索。经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依职权受理该案。后经调查走访、数据比对、查阅案卷等大量调查工作,认为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乙”商标,再以乙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巨额赔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23年9月13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恶意诉讼行为依法判决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向乙公司发出建议函,建议其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可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及时对其他被抢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3年12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认定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当庭裁定驳回起诉,并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同时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沟通协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某某装备”等72件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在案件办理同时,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加强惩治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工作合作备忘录》,加强打击防范力度和溯源治理。
甲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恶意诉讼监督案
恶意囤积抢注商标 滥用诉权 检察建议书 依法处以罚款 商标宣告无效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打击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活动期间,收到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涉嫌恶意诉讼的举报线索。经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依职权受理该案。后经调查走访、数据比对、查阅案卷等大量调查工作,认为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乙”商标,再以乙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巨额赔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于2023年9月13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恶意诉讼行为依法判决并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向乙公司发出建议函,建议其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可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及时对其他被抢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3年12月2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认定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当庭裁定驳回起诉,并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同时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沟通协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甲公司、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某某装备”等72件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在案件办理同时,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加强惩治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工作合作备忘录》,加强打击防范力度和溯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