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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建议”助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化开展
    时间:2023-07-13  作者:王文勋、唐聪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上半年,市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案件监督专项活动的通知》,蒸湘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二检察部依法积极履职,开展了一系列行政检察监督履职工作。

    日前,蒸湘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针对辖区公安机关在办理强制隔离戒毒案件时,存在的期限计算错误、未依法及时书面回复戒毒场所提出的提前解除戒毒人员戒毒期限的意见等方面的问题,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进行了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准确计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刘某、廖某某、谭某某等3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予以纠正,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立即加强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沟通联系,其法制部门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推送的强制隔离戒毒提前解除或延长戒毒期限的案件进行全面筛查,对发现的尚未处理的案件依法及时作出书面决定。

    这是蒸湘区检察院发出的第一份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违法行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也是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要求,督促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从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戒治秩序的重要实践。

    下一步,我院将顺应新时代行政检察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发展趋势,深化认识,能动履职,持续完善监督体系,助力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运行,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戒毒场所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


    监督范围

    检察机关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法律文书规范、权利救济渠道告知等情况;

    2、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况;

    3、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情况;

    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情况;

    5、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所内死亡、重大疫情、所内吸毒、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等处理情况;

    6、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的复议、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等处理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款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戒毒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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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建议”助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范化开展

    时间:2023-07-13  作者:王文勋、唐聪 

    今年上半年,市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案件监督专项活动的通知》,蒸湘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二检察部依法积极履职,开展了一系列行政检察监督履职工作。

    日前,蒸湘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针对辖区公安机关在办理强制隔离戒毒案件时,存在的期限计算错误、未依法及时书面回复戒毒场所提出的提前解除戒毒人员戒毒期限的意见等方面的问题,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进行了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准确计算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对刘某、廖某某、谭某某等3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予以纠正,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立即加强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沟通联系,其法制部门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推送的强制隔离戒毒提前解除或延长戒毒期限的案件进行全面筛查,对发现的尚未处理的案件依法及时作出书面决定。

    这是蒸湘区检察院发出的第一份强制隔离戒毒行政违法行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也是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要求,督促公安机关规范执法,从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戒治秩序的重要实践。

    下一步,我院将顺应新时代行政检察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发展趋势,深化认识,能动履职,持续完善监督体系,助力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运行,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戒毒场所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


    监督范围

    检察机关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接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法律文书规范、权利救济渠道告知等情况;

    2、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情况;

    3、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情况;

    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的情况;

    5、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所内死亡、重大疫情、所内吸毒、安全生产事故、涉嫌犯罪等处理情况;

    6、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的复议、申诉、检举、揭发、控告等处理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款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戒毒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