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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第二批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03  作者:  新闻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和2023年湖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依法精准有效惩治行贿犯罪,提高“受贿行贿一起查”综合治理效能,湖南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第二批共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已于日前联合发文,现予公布。

    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突出打击重点,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案例一吴某甲受贿行贿案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投资收息 追缴获利

    【基本案情】

    吴某甲196510月出生曾任某县交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

    2003吴某甲通过时任某县常务副县长的吴某乙已判决的帮助以优惠价格购买某商贸公司名下土地以及某县烟草局的5处国有资产经处置吴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为感谢吴某乙的帮助吴某甲代吴某乙出资人民币20万余元提前还清吴某乙的商铺贷款吴某乙为从吴某甲处投资赚取收益交给吴某甲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吴某甲以支付利息的名义送给吴某乙人民币18万元在吴某乙女儿赴英国留学前吴某甲送给吴某乙2000英镑吴某甲在担任某县交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期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在投资项目资质审查承揽工程项目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1017日提起公诉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吴某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吴某甲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134万元及行贿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一)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惩治重点之一吴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纪违纪知法犯法既受贿又行贿且发生在国有资产处置交通水务等重要领域依法应对吴某甲受贿行贿一起查一起罚

    (二)准确区分正常投资行为与投资行为中的违纪和行受贿犯罪。近年来打着合作投资幌子行受贿的情形较多隐蔽性强容易与违规经商相混淆本案即是此种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相适应与党员干部的形象不相符合可能会影响党员干部秉公用权甚至诱发以权谋私和腐败问题实践中准确区分正常投资行为与投资行为中的违纪和行受贿犯罪是司法认定的难点特定主体身份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构成违纪因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投资获得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交易正常收益的构成受贿本案中吴某乙在为吴某甲打招呼低价获得国有资产后为从中获得好处而在吴某甲处投资”,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是正常的投资行为吴某甲付给吴某乙人民币18万元是为了感谢吴某乙对其购买资产提供帮助并不是投资回报应当认定为行贿犯罪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把握权钱交易的本质注重从双方往来经历请托事项职务影响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以实现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精准打击

    (三)坚决追缴行贿非法获利。在行贿案件办理中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行贿人或者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赃款赃物无论是在案发前退回还是尚未实际交付均应坚决追缴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均应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本案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吴某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还对其行贿获利的人民币1006万余元全部予以追缴彰显了依法惩治行受贿犯罪的坚定决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




    案例二蒋某某唐某某贪污行贿案


    【关键词】

    民生领域 借贷付息型行贿 移民资金

    【基本案情】

    蒋某某19835月出生曾任某县水库移民管理局移民培训中心副主任

    唐某某19804月出生曾任某县移民工作站站长

    2014年至2019蒋某某通过其堂哥蒋某军另案处理担任某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承包了19个水库移民工程工程量合计人民币559万余元在蒋某某承揽工程期间蒋某军两次向蒋某某提供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借款蒋某某通过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多次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经司法会计鉴定蒋某某承揽的19个工程项目利润为人民币162万余元蒋某某伙同唐某某利用唐某某担任某移民工作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侵吞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其中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5万元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洪江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的问题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唐某某贪污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的事实后唐某某主动向洪江市监察委员会投案主动供述伙同蒋某某贪污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的犯罪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1125日提起公诉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唐某某担任移民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侵吞移民资金有其他严重情节二人均构成贪污罪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蒋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某在犯行贿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蒋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唐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蒋某某唐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蒋某某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严肃查处民生领域行贿。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被告人蒋某某为承揽码头水库移民等工程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还伙同唐某某贪污移民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监察检察法院三机关通过有力地查办起诉审判在对蒋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对其通过行贿获得的工程项目利润人民币162万余元全部追缴坚决不让其因行贿而获利

    (二)准确把握正常民间借贷与行贿犯罪界限。本案涉及借贷付息型行贿犯罪对此类案件要准确把握正常民间借贷与行贿犯罪之间的界限充分考量双方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尤其是行贿人的用款需求款项去向双方平时关系有无经济往来有无请托事项借款利率利息金额等情节依法准确认定本案中蒋某军在帮助蒋某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后两次主动提出要借钱给蒋某某并约定高额利息而蒋某某此时并不急需用钱接受借款只是为了搞好关系和获取项目实际是以支付借款利息之名行行贿之实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应以行贿罪论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坚决惩治放贷收息型受贿和借贷付息型行贿等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确保形成有力震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例三周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金融领域 向多人行贿 被追诉前的认定

    【基本案情】

    周某某197911月出生私营企业主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某为在湘潭某建设公司业务承揽方案审核等方面谋得关照单独或伙同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胡某莫某李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现金共计人民币284万元其中既遂224万元未遂60万元和茅台酒一箱周某某因此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接了多个融资企业债券发行中介业务周某某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另查明201534周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县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108日提起公诉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行贿金额部分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对周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对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某不服认为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坚决惩治金融领域行贿。本案被告人向多名金融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当前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的重点之一且其还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将原罪刑罚与行贿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对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全部予以没收对腐败行为绝不姑息

    (二)准确认定“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本案涉及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认定问题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一些被告人以该条规定主张从宽处罚20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行贿罪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应以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立案调查前来把握本案中周某某主动交代向胡某等人行贿的犯罪事实是在监察机关决定对其涉嫌行贿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之后故不能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从宽处理规定该案也提醒行贿人只有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能最大程度争取宽大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例四谭某某吴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巨额行贿 投资入股 行贿既遂

    【基本案情】

    谭某某19611月出生原株洲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某某19632月出生与谭某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谭某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提质改造以及向某国有公司出售股东权益过程中谭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就投资参股整体收购提高收购价格及收购款支付等事项分别请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另案处理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长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请托并分别利用各自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谭某某吴某某获取非法利益为感谢廖某和程某某的帮助谭某某吴某某共同送给廖某人民币2002万元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其中一次送给廖某的人民币2000万元由吴某某代为保管谭某某另外单独送给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上半年谭某某吴某某张某谭某某朋友)、廖某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廖某以吴某某保管的人民币2000万元认缴出资占股20并由廖某亲戚代持股份经鉴定谭某某吴某某在公司股东权益出售过程中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10702万余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荷塘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111日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谭某某吴某某分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谭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谭某某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二人向廖某行贿的人民币2000万元因廖某未实际取得该款项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从严惩治巨额行贿。本案中谭某某吴某某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还以代为保管认缴股权等方式企图逃避追究严重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当地营商环境根据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应予重点惩治

    (二)准确认定行贿犯罪中既未遂形态。实践中对行贿犯罪既未遂形态的认定要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综合分析受贿人是否对约定的贿赂物达到实际控制的程度受贿人实际控制贿赂物之后又将贿赂物交给行贿人保管的对行贿犯罪应认定为既遂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财物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已取得实际控制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本案中廖某为逃避调查选择让吴某某代为保管受贿款但之后廖某以吴某某代为保管的人民币2000万元受贿款出资认购了投资公司20股权由廖某的亲戚代持股份并进行了股权登记应认定廖某对该人民币2000万元取得了实际控制权谭某某吴某某构成行贿犯罪既遂该案警示不要企图以他人保管受贿款等方式规避风险无论腐败人员如何精心设计腐败手段如何翻新升级都逃不出法律的严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案例五:周某行贿案


    【关键词】

    工程建设领域 多次行贿 证据裁判

    【基本案情】

    周某197311月出生湖南某建设公司股东

    2012年至2016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徐某另案处理向时任汉寿县委书记石门县委书记谭某某已判决转达帮助承揽工程项目的请托并承诺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徐某和谭某某好处费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期间周某与徐某两次就好处费进行商量约定周某送给谭某某和徐某好处费人民币2600万元徐某事后均告知谭某某谭某某表示同意经查周某共34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74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375万元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因案发尚有人民币1480万元未支付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周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611日提起公诉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周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周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建设工程项目资金量大利润较高容易滋生腐败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破坏巨大近年来监察机关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和领域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打牌子”“提篮子”“打招呼等腐败问题本案被告人以行贿方式承揽工程项目长期多次行贿严重破坏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治行贿人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有效防止权力寻租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有效打击行贿犯罪。周某行贿犯罪金额巨大涉案资金流水复杂在法院二审阶段周某翻供”,并提出给予徐某的大部分款项属于利润分红借款否认行贿款性质审判机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从资金的来源走向等客观证据入手结合行贿人转请托人和受贿人的言词证据等综合分析厘清资金流水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精准有效打击行贿犯罪推动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依法办事努力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案例六:杨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行贿 串通投标 不正当利益数额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杨某某19632月出生某信息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行贿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某局时任后勤保障科科长陈某文另案处理现金电视机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8万元

    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在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除以其控制的某信息网络公司参加投标外还通过统一确定报价制作标书提供投标保证金组织多家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某信息网络公司中标或其他公司中标后再签订合同委托某信息网络公司施工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项目合同标的额共计人民币3203万余元经鉴定杨某某承揽上述项目共计获利人民币454万余元在调查阶段杨某某通过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监察委员会和长沙县公安局负责查办202129长沙县监察委员会以杨某某涉嫌行贿罪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17长沙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对两案并案审查同年42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杨某某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杨某某在因行贿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其串通投标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也同意适用缓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杨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并追缴不正当利益根据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要求在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应同步深挖行贿犯罪行贿犯罪案件中不正当利益数额的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充分借助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技能采用平均分配法等鉴定方法计算出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数额助力高效有力打击行贿犯罪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向被调查人充分阐释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过程结论被调查人予以认可并主动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400万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鉴定意见等证据从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最终审判机关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依法没收被告人所获不正当利益

    推进诉源治理体现司法温度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是加强诉源治理的重要途径本案中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审判机关全面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企业经营状况家庭实际情况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后依法从宽处罚有利于被告人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判决后办案机关及时对被告人进行回访并加强法治教育提醒被告人依法依规经营被告人通过积极参加公益助学等活动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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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第二批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03  作者: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和2023年湖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依法精准有效惩治行贿犯罪,提高“受贿行贿一起查”综合治理效能,湖南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第二批共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已于日前联合发文,现予公布。

    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形成工作合力,突出打击重点,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案例一吴某甲受贿行贿案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投资收息 追缴获利

    【基本案情】

    吴某甲196510月出生曾任某县交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

    2003吴某甲通过时任某县常务副县长的吴某乙已判决的帮助以优惠价格购买某商贸公司名下土地以及某县烟草局的5处国有资产经处置吴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为感谢吴某乙的帮助吴某甲代吴某乙出资人民币20万余元提前还清吴某乙的商铺贷款吴某乙为从吴某甲处投资赚取收益交给吴某甲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吴某甲以支付利息的名义送给吴某乙人民币18万元在吴某乙女儿赴英国留学前吴某甲送给吴某乙2000英镑吴某甲在担任某县交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期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在投资项目资质审查承揽工程项目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1017日提起公诉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吴某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吴某甲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134万元及行贿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一)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惩治重点之一吴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纪违纪知法犯法既受贿又行贿且发生在国有资产处置交通水务等重要领域依法应对吴某甲受贿行贿一起查一起罚

    (二)准确区分正常投资行为与投资行为中的违纪和行受贿犯罪。近年来打着合作投资幌子行受贿的情形较多隐蔽性强容易与违规经商相混淆本案即是此种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相适应与党员干部的形象不相符合可能会影响党员干部秉公用权甚至诱发以权谋私和腐败问题实践中准确区分正常投资行为与投资行为中的违纪和行受贿犯罪是司法认定的难点特定主体身份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构成违纪因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投资获得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交易正常收益的构成受贿本案中吴某乙在为吴某甲打招呼低价获得国有资产后为从中获得好处而在吴某甲处投资”,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是正常的投资行为吴某甲付给吴某乙人民币18万元是为了感谢吴某乙对其购买资产提供帮助并不是投资回报应当认定为行贿犯罪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把握权钱交易的本质注重从双方往来经历请托事项职务影响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以实现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精准打击

    (三)坚决追缴行贿非法获利。在行贿案件办理中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行贿人或者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赃款赃物无论是在案发前退回还是尚未实际交付均应坚决追缴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均应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本案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吴某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还对其行贿获利的人民币1006万余元全部予以追缴彰显了依法惩治行受贿犯罪的坚定决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




    案例二蒋某某唐某某贪污行贿案


    【关键词】

    民生领域 借贷付息型行贿 移民资金

    【基本案情】

    蒋某某19835月出生曾任某县水库移民管理局移民培训中心副主任

    唐某某19804月出生曾任某县移民工作站站长

    2014年至2019蒋某某通过其堂哥蒋某军另案处理担任某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承包了19个水库移民工程工程量合计人民币559万余元在蒋某某承揽工程期间蒋某军两次向蒋某某提供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借款蒋某某通过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多次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经司法会计鉴定蒋某某承揽的19个工程项目利润为人民币162万余元蒋某某伙同唐某某利用唐某某担任某移民工作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侵吞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其中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5万元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洪江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的问题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唐某某贪污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的事实后唐某某主动向洪江市监察委员会投案主动供述伙同蒋某某贪污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的犯罪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1125日提起公诉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唐某某担任移民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侵吞移民资金有其他严重情节二人均构成贪污罪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蒋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某在犯行贿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蒋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唐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蒋某某唐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蒋某某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严肃查处民生领域行贿。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被告人蒋某某为承揽码头水库移民等工程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还伙同唐某某贪污移民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监察检察法院三机关通过有力地查办起诉审判在对蒋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对其通过行贿获得的工程项目利润人民币162万余元全部追缴坚决不让其因行贿而获利

    (二)准确把握正常民间借贷与行贿犯罪界限。本案涉及借贷付息型行贿犯罪对此类案件要准确把握正常民间借贷与行贿犯罪之间的界限充分考量双方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尤其是行贿人的用款需求款项去向双方平时关系有无经济往来有无请托事项借款利率利息金额等情节依法准确认定本案中蒋某军在帮助蒋某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后两次主动提出要借钱给蒋某某并约定高额利息而蒋某某此时并不急需用钱接受借款只是为了搞好关系和获取项目实际是以支付借款利息之名行行贿之实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应以行贿罪论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坚决惩治放贷收息型受贿和借贷付息型行贿等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确保形成有力震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案例三周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金融领域 向多人行贿 被追诉前的认定

    【基本案情】

    周某某197911月出生私营企业主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某为在湘潭某建设公司业务承揽方案审核等方面谋得关照单独或伙同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胡某莫某李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现金共计人民币284万元其中既遂224万元未遂60万元和茅台酒一箱周某某因此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接了多个融资企业债券发行中介业务周某某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另查明201534周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县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108日提起公诉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行贿金额部分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对周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对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某不服认为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坚决惩治金融领域行贿。本案被告人向多名金融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当前受贿行贿一起查惩治的重点之一且其还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故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将原罪刑罚与行贿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对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全部予以没收对腐败行为绝不姑息

    (二)准确认定“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本案涉及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认定问题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实践中一些被告人以该条规定主张从宽处罚20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行贿罪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应以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立案调查前来把握本案中周某某主动交代向胡某等人行贿的犯罪事实是在监察机关决定对其涉嫌行贿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之后故不能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不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从宽处理规定该案也提醒行贿人只有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能最大程度争取宽大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例四谭某某吴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巨额行贿 投资入股 行贿既遂

    【基本案情】

    谭某某19611月出生原株洲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某某19632月出生与谭某某原系夫妻关系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在谭某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提质改造以及向某国有公司出售股东权益过程中谭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就投资参股整体收购提高收购价格及收购款支付等事项分别请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另案处理及其下属子公司董事长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请托并分别利用各自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谭某某吴某某获取非法利益为感谢廖某和程某某的帮助谭某某吴某某共同送给廖某人民币2002万元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其中一次送给廖某的人民币2000万元由吴某某代为保管谭某某另外单独送给程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上半年谭某某吴某某张某谭某某朋友)、廖某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廖某以吴某某保管的人民币2000万元认缴出资占股20并由廖某亲戚代持股份经鉴定谭某某吴某某在公司股东权益出售过程中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10702万余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荷塘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111日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谭某某吴某某分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谭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谭某某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二人向廖某行贿的人民币2000万元因廖某未实际取得该款项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从严惩治巨额行贿。本案中谭某某吴某某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还以代为保管认缴股权等方式企图逃避追究严重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当地营商环境根据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应予重点惩治

    (二)准确认定行贿犯罪中既未遂形态。实践中对行贿犯罪既未遂形态的认定要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综合分析受贿人是否对约定的贿赂物达到实际控制的程度受贿人实际控制贿赂物之后又将贿赂物交给行贿人保管的对行贿犯罪应认定为既遂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财物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已取得实际控制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本案中廖某为逃避调查选择让吴某某代为保管受贿款但之后廖某以吴某某代为保管的人民币2000万元受贿款出资认购了投资公司20股权由廖某的亲戚代持股份并进行了股权登记应认定廖某对该人民币2000万元取得了实际控制权谭某某吴某某构成行贿犯罪既遂该案警示不要企图以他人保管受贿款等方式规避风险无论腐败人员如何精心设计腐败手段如何翻新升级都逃不出法律的严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案例五:周某行贿案


    【关键词】

    工程建设领域 多次行贿 证据裁判

    【基本案情】

    周某197311月出生湖南某建设公司股东

    2012年至2016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徐某另案处理向时任汉寿县委书记石门县委书记谭某某已判决转达帮助承揽工程项目的请托并承诺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徐某和谭某某好处费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期间周某与徐某两次就好处费进行商量约定周某送给谭某某和徐某好处费人民币2600万元徐某事后均告知谭某某谭某某表示同意经查周某共34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74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375万元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因案发尚有人民币1480万元未支付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周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611日提起公诉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周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周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建设工程项目资金量大利润较高容易滋生腐败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破坏巨大近年来监察机关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和领域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打牌子”“提篮子”“打招呼等腐败问题本案被告人以行贿方式承揽工程项目长期多次行贿严重破坏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治行贿人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有效防止权力寻租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有效打击行贿犯罪。周某行贿犯罪金额巨大涉案资金流水复杂在法院二审阶段周某翻供”,并提出给予徐某的大部分款项属于利润分红借款否认行贿款性质审判机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从资金的来源走向等客观证据入手结合行贿人转请托人和受贿人的言词证据等综合分析厘清资金流水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精准有效打击行贿犯罪推动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依法办事努力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案例六:杨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行贿 串通投标 不正当利益数额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杨某某19632月出生某信息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行贿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某局时任后勤保障科科长陈某文另案处理现金电视机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8万元

    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在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除以其控制的某信息网络公司参加投标外还通过统一确定报价制作标书提供投标保证金组织多家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某信息网络公司中标或其他公司中标后再签订合同委托某信息网络公司施工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项目合同标的额共计人民币3203万余元经鉴定杨某某承揽上述项目共计获利人民币454万余元在调查阶段杨某某通过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监察委员会和长沙县公安局负责查办202129长沙县监察委员会以杨某某涉嫌行贿罪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17长沙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对两案并案审查同年42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杨某某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杨某某在因行贿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其串通投标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也同意适用缓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杨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并追缴不正当利益根据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要求在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应同步深挖行贿犯罪行贿犯罪案件中不正当利益数额的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充分借助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技能采用平均分配法等鉴定方法计算出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数额助力高效有力打击行贿犯罪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向被调查人充分阐释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过程结论被调查人予以认可并主动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400万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鉴定意见等证据从主体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最终审判机关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依法没收被告人所获不正当利益

    推进诉源治理体现司法温度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是加强诉源治理的重要途径本案中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审判机关全面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企业经营状况家庭实际情况及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后依法从宽处罚有利于被告人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判决后办案机关及时对被告人进行回访并加强法治教育提醒被告人依法依规经营被告人通过积极参加公益助学等活动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