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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诉≠不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
    时间:2024-09-30  作者:王文勋、唐聪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4年1月4日清晨6点,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366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蒸湘区呆鹰岭镇某加油站地段时,适遇刘某某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马路,发生轿车左前侧与刘某某身体右侧相撞的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在保险理赔范围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蒸湘区检察院于8月初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该案线索从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的后续处理展开跟踪监督。

    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全面审查发现,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免于刑事处罚后,也未受到行政处罚,这对被不起诉人来说,相当于‘无事发生’,这明显有违公平。”承办检察官指出,李某某的行为实际已破坏交通秩序,还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

    除了该案,刑事检察部门还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了其他2件交通肇事案件和危险驾驶案件线索。

    为畅通行刑反向衔接渠道,8月上旬,蒸湘区检察院与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蒸湘大队召开协商会,就如何高质效办理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达成了一致。

    8月中旬,蒸湘区检察院遂向蒸湘大队制发3份《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李某某等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消除责任盲区。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蒸湘大队采纳了意见,最终于9月下旬对李某某等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因罪轻不起诉不等于不罚,若免于刑事责任又不承担行政责任,一方面不利于排除公共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有违公平。”协商会后,蒸湘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真正实现“罚当其错”,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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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起诉≠不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

    时间:2024-09-30  作者:王文勋、唐聪 

    2024年1月4日清晨6点,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S366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蒸湘区呆鹰岭镇某加油站地段时,适遇刘某某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马路,发生轿车左前侧与刘某某身体右侧相撞的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在保险理赔范围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蒸湘区检察院于8月初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罚”。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该案线索从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的后续处理展开跟踪监督。

    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全面审查发现,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免于刑事处罚后,也未受到行政处罚,这对被不起诉人来说,相当于‘无事发生’,这明显有违公平。”承办检察官指出,李某某的行为实际已破坏交通秩序,还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了危害。

    除了该案,刑事检察部门还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了其他2件交通肇事案件和危险驾驶案件线索。

    为畅通行刑反向衔接渠道,8月上旬,蒸湘区检察院与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蒸湘大队召开协商会,就如何高质效办理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达成了一致。

    8月中旬,蒸湘区检察院遂向蒸湘大队制发3份《检察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对李某某等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消除责任盲区。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蒸湘大队采纳了意见,最终于9月下旬对李某某等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因罪轻不起诉不等于不罚,若免于刑事责任又不承担行政责任,一方面不利于排除公共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有违公平。”协商会后,蒸湘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真正实现“罚当其错”,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