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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进校园┃防范校园暴力 未检用爱助力
    时间:2025-04-25  作者:王文勋、李杨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四月春暖,法治春风吹进校园。近日,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前往新阳小学,为100余名学生带来一场以“防范校园暴力·未检用爱助力”为主题的专题法治讲座。








    “校园欺凌是指学生间一方单次或多次以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的欺压、侮辱行为,其核心特征是‘蓄意或恶意’‘力量失衡’及‘重复性’,且可能造成受害者身体、财产或心理的严重伤害。”第一检察部彭楠开门见山讲述“校园欺凌”定义,为学生清晰划定了欺凌行为的边界,帮助其辨别日常互动中的不当行为。











    “同学们,你怎么看待同学之间起侮辱性绰号或者‘逗趣式’的开玩笑?”一段“玩笑式校园欺凌”的动画视频让讲座的气氛攀升至沸点,检察官“趁热”提问。“这种行为不对! 是校园欺凌……”“虽然没有身体伤害,但是可能会带来心理阴影。”同学们在课程的引导下,争先恐后地表达自己的看法。

    课堂上,检察官还巧妙运用真实鲜活的案例,向学生们讲解了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尤其是“玩笑式”“逗趣式”隐性校园欺凌方式,剖析了校园欺凌的严重后果,并探讨了应对校园欺凌的方法和技巧。








    无论是实施伤害、协助欺凌,还是沉默围观,都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遇到矛盾应第一时间寻求老师、家长帮助,学会用法律思维化解冲突。”检察官郑重呼吁大家既不做沉默隐忍的‘受害者’,也不当冷眼漠视的‘旁观者’,以勇气与正义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通过直观的案例展示,同学们清晰认识到,从言语侮辱到肢体攻击,从孤立排挤到网络暴力,这些行为不仅伤害受害者身心,霸凌者也将面临法律制裁,为一时冲动付出沉重代价。法治的种子已悄然落入同学们的心间。

    活动结束,大家依然热闹地围绕宣传手册上的内容互相讨论。“这场法治知识的传递及时又必要,是一场精准的安全预警,法治小手册贴合孩子们的认知特点,特别适合少年儿童学习。”新阳小学的刘老师点赞道。

    下一步,蒸湘区检察院将持续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司法温情守护未成年人,同时依托“未星”法治宣讲团专业力量,开展各类普法课程与趣味课堂,为构建平安校园、法治校园贡献坚实的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示:



    《刑法》第十七条 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规定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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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进校园┃防范校园暴力 未检用爱助力

    时间:2025-04-25  作者:王文勋、李杨 





    四月春暖,法治春风吹进校园。近日,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前往新阳小学,为100余名学生带来一场以“防范校园暴力·未检用爱助力”为主题的专题法治讲座。








    “校园欺凌是指学生间一方单次或多次以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的欺压、侮辱行为,其核心特征是‘蓄意或恶意’‘力量失衡’及‘重复性’,且可能造成受害者身体、财产或心理的严重伤害。”第一检察部彭楠开门见山讲述“校园欺凌”定义,为学生清晰划定了欺凌行为的边界,帮助其辨别日常互动中的不当行为。











    “同学们,你怎么看待同学之间起侮辱性绰号或者‘逗趣式’的开玩笑?”一段“玩笑式校园欺凌”的动画视频让讲座的气氛攀升至沸点,检察官“趁热”提问。“这种行为不对! 是校园欺凌……”“虽然没有身体伤害,但是可能会带来心理阴影。”同学们在课程的引导下,争先恐后地表达自己的看法。

    课堂上,检察官还巧妙运用真实鲜活的案例,向学生们讲解了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尤其是“玩笑式”“逗趣式”隐性校园欺凌方式,剖析了校园欺凌的严重后果,并探讨了应对校园欺凌的方法和技巧。








    无论是实施伤害、协助欺凌,还是沉默围观,都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遇到矛盾应第一时间寻求老师、家长帮助,学会用法律思维化解冲突。”检察官郑重呼吁大家既不做沉默隐忍的‘受害者’,也不当冷眼漠视的‘旁观者’,以勇气与正义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通过直观的案例展示,同学们清晰认识到,从言语侮辱到肢体攻击,从孤立排挤到网络暴力,这些行为不仅伤害受害者身心,霸凌者也将面临法律制裁,为一时冲动付出沉重代价。法治的种子已悄然落入同学们的心间。

    活动结束,大家依然热闹地围绕宣传手册上的内容互相讨论。“这场法治知识的传递及时又必要,是一场精准的安全预警,法治小手册贴合孩子们的认知特点,特别适合少年儿童学习。”新阳小学的刘老师点赞道。

    下一步,蒸湘区检察院将持续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司法温情守护未成年人,同时依托“未星”法治宣讲团专业力量,开展各类普法课程与趣味课堂,为构建平安校园、法治校园贡献坚实的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示:



    《刑法》第十七条 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规定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